一个“误国庸臣”,一个“蒙冤栋梁”,两种观点堪称势不两立、针锋相对。由于分歧实在太大,以至于很难有求同存异的基础。若要求同存异那么势必存在“蒙冤的庸臣”或“误国的栋梁”,虽说庸臣也可能蒙冤,栋梁偶尔也可能误国,但是如袁崇焕这样一个以“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误国到如此程度的人可能是栋梁吗?若非栋梁又误国如此,那必然就是庸臣,面对如此的误国庸臣,后金还有必要用反间计去害他吗?崇祯能是中了“反间计”才杀他的吗?杀他又能是误杀吗?既然不是被误杀那袁崇焕又如何蒙冤呢?
综上所述,如果袁崇焕的“付托不效,专恃欺隐……种种罪恶”被证实并非虚言,那《明史》中“自崇焕死,边事益无人,明亡征决矣”的评述就是错误的,如果这个论断成立,那实质上就是将袁崇焕作为“栋梁”的可能彻底否定掉了,并将其定格为一个庸臣,与此同时无论“反间计”是否真有其事都会被置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可以说这是明方观点的全面胜利。反之,若“反间计”被证实了而这些罪状又不实,那么清方的观点就正确了。
基于以上分析,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的考证必须同时注重三个方面,首先是“反间计”的真实性,其次是袁崇焕杀毛文龙的真实原因,第三则是要全面考察袁崇焕的能力。前两个方面都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方面好象是个侧面问题,但其实并非如此,这方面非但不是个侧面,反而是值得格外关注的重点,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评断的关键,这个奥妙就在“全面”两个字里。
这里所谓的“全面”并非只是针对《崇祯长编》里提到的“付托不效,专恃欺隐……种种罪恶”等一系列指控,这所指的“全面”应该是包括了袁崇焕在辽东的全部经历。这种“全面考察”的意义很重大,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人以往功勋卓著、谋略过人,但却在国家最需要他的危机时刻一反常态,犯下许多不可饶恕的低级错误,如此的作为实在不得不让人质疑此人主观上有没有什么问题,甚至跟敌人之间真有什么猫腻;当然,这个人以往就显示出了能力不足,有不少败绩和失误,那么在某一个关键时刻他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那也是自然,如此一来对他主观上的质疑就会少很多。
出于以上这些考虑,我们在全面考察袁崇焕能力时,就不能只考察“付托不效,专恃欺隐……种种罪恶”中涉及的事件,因为这些只是袁崇焕于崇祯元年(1628年)出镇山海关作为蓟辽督师时的事情,而早在天启二年(1622年)他就以监军佥事的身份参与了辽东战事,随后又历任监军副使、宁前参政、按察使、巡抚、督师等职,任职期间经历颇多,其中由袁崇焕本人独当一面处理的重大事件包括宁远大战、丁卯之役、宁锦大战、督师蓟辽、请开马市、斩帅东江、己巳之变、入卫京师、蓟西设防、激战京畿等,这些事件里囊括了袁崇焕从刚崭露头角到走向辉煌再转入死弯的全过程,完全可作为我们全面了解其能力的考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