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曹丕称帝后,接受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制定九品官人法,此法为西晋王朝承用,并加以发展,其后南北各朝基本上沿用此制。所谓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由九品、中正、官人三要素组成。即设立专掌评选人才之官,称为中正,中正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称为九品,九品用以官人,故称九品官人法。曹魏初行九品官人法时,只在各郡设中正。
大约齐王芳时,由当权者司马懿建议,又在各州设中正。一般称呼中正为大中正,郡中正为小中正,或中正。不论在郡或在州所设之中正,并非地方官,而是由各州、郡在中央任官(自公卿至台省吏),贤有识鉴者兼任。他们各自负责将其家乡一州或一郡的士人,按照家世〔父祖官爵等情况)、行状(本人德才〕、定出品级,作出状语(德才评价)以为尚书省的吏部尚书选任官吏的依据。品级就是从第一到第九的九品,或谓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
曹魏各使选置中正,坚持不计门第、唯才是举的选官标准。及至魏末晋初,随着门阀地主阶层独占政治、经'济权益的渐次实现,选官制度就曰趋封闭化、垄断化和凝固化,变成了一种强化门阀专政的得力工具。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