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员高薪历代罕有 为何仍未能“养廉”_宋朝历史

北宋官员高薪历代罕有 为何仍未能 养廉 ?

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据《宋史 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 公用钱 (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 用尽续给,不限年月 。公用钱之外,又有 职田 。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 外官占田,多逾往制 ,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 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 (《宋史 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

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 庆历新政 施政纲领中就提出: 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 , 使其衣食得足, 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 (《范文正公集 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 吏禄 。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宋史》对恶吏、赃吏,尤其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露。

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 仓法 ,或称 重禄法 ,本着 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 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时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 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 (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

此后, 仓法 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 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 (《宋史纪事本末 王安石变法》)

本意 如此善良,而实施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但就 廉隅 而言,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 仓法 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载上述 仓法 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 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 可惜这种情况太少了,而且转瞬即逝。

正如《宋史纪事本末 王安石变法》所说, 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更严重的是吏对 厚禄 并不满足,连王安石也承认: 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 又据《宋史 孙永传》载: (神宗)时仓法峻密,庾吏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问(永): 此法既下,吏尚为奸乎? 对曰: 强盗罪死,犯者犹众,况配隶邪?使人畏法而不革心,虽在府史,臣亦不敢必其无犯也。 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导致吏人数猛增。《宋史 苏辙传》载: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增加数倍,哲宗命苏辙 量事裁减 。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原因: 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

这就是 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 的奥秘所在。岂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样促使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激增。清赵翼《廿二史札记 宋冗官冗费》云: 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 仅以 三班员 (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日益加重。

元祐三年(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 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 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 ,结果就是 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 。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 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

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 禄厚则人知自重 , 高俸以养廉 ,这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北宋的高俸制并没有 养 出官吏们的廉。

其实,官吏的廉与贪,主要是由其不同的精神品质、人格追求决定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 养 成的。在同等俸禄的情况乂女特工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见利忘义,弃廉耻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贪。最显著的事例是在 公用钱 和 职田 上。此制目的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 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 (《宋史 向经传》)。其泾渭竟是如此分明!质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而把现实中人性的复杂性看得太简单了,乃至误认为廉与贪是俸禄的多寡 养 成的。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且贪官赃吏既无人格,何来 自重 !对于本来就没有的品质,岂是厚禄所能 养 出来的?

以《宋史》而论,如果以熙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楚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时,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现了以蔡京等 六贼 为代表的贪官集团,使北宋贪贿肆虐之风达到巅峰,北宋的政治腐败也同时达到了极点,终于导致北宋的灭亡。

北宋的高俸之所以未能养廉,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时缺少有力的与之相应的防贪惩贪措施。北宋惩贪先严后宽。赵翼《廿二史札记 宋初严惩赃吏》云: 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 从建隆二年(961年)起,至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处决贪官赃吏,仅明载《宋史 太祖本纪》者就有十五人之多。

宋太宗,法犹未弛,继续斩杀贪官赃吏。但后来在处理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他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 玩法曲纵 的坏头。 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 , 盖比国初已纵弛矣 。到了仁宗, 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 。神宗一朝更加 姑息成风 , 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 ,倒是诸多反对变法的官员成了严加惩罚的主要对象。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 仓法 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 盗贼 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 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 。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 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 (《廿二史札记 宋制禄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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