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的拐卖儿童案:人贩子在审理中被百姓打死

近一段时期,关于怎样惩处人贩子的争论非常热烈,一派主张“无论主从,抓住就毙”,另外一派则坚持依法办事,还有一派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处人贩子死刑,进而主张彻底废除死刑……存在争议并允许存在争议本来就是我们这个社会日趋进步的标志,笔者无意在尘埃渐落之时,以个人视角评出个曲直胜负,只想提供几则来自清代笔记中的史料,让读者了解一下那时的拐卖儿童案件以及人贩子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乾隆年间的

拐卖儿童大案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而且,查阅那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走儿童不光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用于更加恐怖的行径。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祭祀的仪式走完之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结核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

具体实施时的残忍,用“令人发指”来形容毫不为过。以乾隆十年为例:这一年的三月,他们先在娄县迷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在孩子的惨叫声中,用烈火烧红的铁针插入孩子的脚掌,孩子登时昏死过去,他们再把她的脚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肿烂,作为废疾”。四月初一,船开到南浔,他们又迷拐了一个孩子,当时就杀掉,吃肉炼骨。五月十三日,他们将一个叫蒋二的孩子迷拐,处置的方式与卜三姑一样凶残,“亦以火煅铁针插入足踝,以断其筋”,然后,将一种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药,逼卜三姑,蒋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废,转卖丐船行乞”。

看到这里,读者也许会很好奇,富氏一伙儿采用的迷拐方法是什么?按照《客窗闲话》中记载,比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书符咒水以洒孩童,着体即迷。”真相其实是施用了迷药。《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生川乌外用能刺激皮肤,使人产生麻木感,草乌则有很强的麻醉作用——人贩子将迷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富子文的“符咒水”里估计也是加入了这些药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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