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代十国至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的近古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唐律条文相延有效,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颁发了大量的条格敕令作为补充。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五代十国时期的大动荡,使得封建法制破坏殆尽,而每个王朝都试图通过严刑峻法来维持其统治。
宋朝法律儒道兼用,并在经济法建设方面成果显著。至于辽夏金元等统治者,其因俗立法与司法实践,则体现出明显的民族特点。总之,整个近古时期的法制建设变得更加多元。
五代时期的法制情况主要是刑法立法和考课制度。中原五代法制基本行用唐朝的律令格式,但因各朝又都有新编附益,使得法规律令各有不同。
中原五代统治者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显著特点。
五代之制沿袭唐朝,考课制度亦不例外,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遂产生了许多变化。
五代是指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个依次更替的中原朝廷。
五代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政治局面动荡不安,使得统治者对刑罚镇压功能颇为倚重。因此,立法指导思想是制订严刑峻法,加强统治,比如部分已被废除的肉刑在这时期复活了,使刑罚变得空前酷烈。
五代时期法律形式,最主要的成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统的完善,二是 编敕 的确立。前者就是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后者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
刑统是五代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这一时期的刑统是在唐朝律文的基础上,附以唐高宗以后各朝颁布的敕令格式,加以分门别类汇编而成。
这一法律形式与 律 相比,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等特点,既是对唐刑统的发展,也成为五代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并被后来的宋朝所继承。
法律形式的另一发展为 编敕 。在五代时期编敕只是有关于敕令的汇编,还没有形成严格的体例,直到宋朝才开始按律12篇的体例进行编敕,使编敕进一步成为一种法典的编纂形式。
五代十国时期的立法情况,主要反映在五代确立的法规方面。这5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时间都不长,断狱决讼,主要沿用唐律。
其中后汉统治不到4年,和中原地区之外的10个割据政权一样一直处于战乱状态,顾不上编撰法规,史书未见有这方面的记载。后梁、后唐、后晋和后周也都颁布过新的法规。
后梁的立法全力消除唐朝法制的影响。后梁的统治者曾下令将唐朝的法律全部焚毁。在法典形式上,后梁也不愿与唐朝的法律形式相同而主要采用 刑律统类 与 格后敕 的形式。
后梁法规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据《旧五代史 刑法志》记载,909年,梁太祖朱温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历时一年完成。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计令30卷,式20卷,格11卷,律并目录13卷,律疏30卷。新定的格式律令颁布后,梁太祖即下诏,要求各级吏员 切务遵行 。
后唐法规主要有《同光刑律统类》、《天成格》和《清泰编敕》。李存勖灭梁建立后唐,自称唐朝中兴,废《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沿用唐朝法规。
925年,后唐刑部尚书卢价修订完成《同光刑律统类》13卷。《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天成格》是后唐明宗时制定的新格。《宋史 艺文志》载有《天成长定格》一卷,《崇文总目》2卷载有《后唐长定格》3卷。《清泰编敕》是935年由御史中丞卢损等将以前的制敕编纂而成,共30卷。
后晋的石敬瑭勾结契丹贵族灭后唐称帝,建立后晋,初期沿用唐律,后来于938年命左谏议大夫薛融等编撰制敕,第二年完成,叫做《天福编敕》,共31卷,与格式参用。
后周法规主要是《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这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大周刑统》是以律为主,把相关的敕、令、格、式等进行汇编,然后再进行分类,编成的一部综合性刑事法规。由于五代时期皇帝临时制法频繁,敕的数量增多,地位提高。最终形成了以律为主,将敕、令、格、式汇集在一起,成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制形式。
《大周刑统》在制定上,对律文容易明了的,将律的《疏议》省略;对律文的主要意义难以理解的,用《唐律疏议》加以解释。同时将与律文相近的令、式、格、敕,依次编于律后。
周世宗柴荣深知乱世用重刑的道理,对贪财或滥杀俘虏的大臣,绝不姑息,经常毫不留情地处死。但在《大周刑统》中,周世宗建议将五代时期以严酷出名的法律进行了彻底修订,废除了随意处死的条款,废除了凌迟一类的酷刑。还对五代相沿的律、令、格、敕进行删节、注释和评议,颁行全国。
《大周刑统》直接受唐朝宣宗时期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的影响,它的出现,在我国法律史上是一大变革。它对于后来的《宋刑统》有着直接的影响,为宋代法律名称的变化奠定了基础。
五代时期还增设了罪名,加重了量刑。一是五代时期加重对官吏贪赃犯罪的处罚,除后周外,都将 官典犯赃 作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二是加强对僧尼、道士违法擅自剃度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僧尼、道士在法律上享有免除赋税的特权,为了维护国家课役制度的稳定,加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三是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亦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五代的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五代时期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如契约中包含订立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订立契约的原因,契约的具体内容,双方的责任,订立契约的人与见证人均要画押等;在继承制度上,对死者钱物的继承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五代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
由于藩镇割据,军阀当政,司法审判权落入军人之手,军人可以随意委任自己属意的司法审判官,司法状况极为黑暗。
五代时期要求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规定只有农闲的时才能受理民事诉讼,避免因民事诉讼而影响农业生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
此时出现了由和凝父子共同编写的《疑狱集》,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
五代时期还设置了为监犯治病的医院病囚院,这在我国古代狱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是这些措施在当时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直到宋真宗时才有病囚院,医治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其他病囚得保外就医。
五代时期政治动荡,藩镇林立,改朝换代频繁,故考课制度在执行上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时代的一些特点。
五代官员考课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称为小考,三四年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考核一年政绩之优劣,大考则对其本人任期内的政绩做出综合性地鉴定,作为是否奖惩升迁的依据。
每年对官员考课一次,称为一考,对不同等级的官员每个任期都规定有相应的考数,称之为考限。考限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当时官多阙少的矛盾,而对官员任期时间的一种限定。
五代时期每年考课时,要求诸司、各地均要上报官员的考帐,并且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上报。考课结束以后,要将所确定的考课等级,由尚书省以考牒的形式下发给所在部门或地方官府,作为官员参加铨选或升迁的依据。
历代对考课官员进行的目的,当然是澄清吏治,奖勤罚贪,这是不言而喻的,五代时期也不例外。为达到这个目的,各朝也颁布了一些赏罚措施,比如对地方官员进行奖罚时,多采取进考或降考等的办法。
五代时期虽然制定了考课制度,但各朝大都没有认真执行。但从新旧《五代史》列传所记载的情况看,因为考优而得以升迁者还是大有人在的。如孙彦韬,汴州浚仪人,少以勇力应募从军。
曾在后梁、后唐两朝历任将校及州刺史,以考课见称,就加检校司空,后历密、沂、濮三州刺史,累官至检校太保。
[旁注]
唐高宗(628年~683年),李治,字为善,唐太宗李世民第九子。唐朝第三任皇帝,谥号 天皇大帝 。在位时开创了有贞观遗风的永徽之治。唐朝的版图,以唐高宗时为最大,东起朝鲜半岛,西临咸海,一说里海,北包贝加尔湖,南至越南横山,维持了32年。
梁太祖朱温(852年~912年),原名朱温,归唐后赐名朱全忠,907年废唐哀帝李柷,自行称帝,改名为晃,建都开封,国号为 大梁 ,史称 后梁 ,后人称为梁太祖。封李柷为济阴王,次年又杀李柷,自此唐朝结束289年的统治,我国进入五代十国时期。谥号 神武元圣孝皇帝 。
李存勖(885年~926年),勖有时被写作 勗 ,本姓朱邪氏,小名 亚子 。神武川之新城,今山西雁门人。后唐庄宗,五代时期后唐政权的建立者,实现了对我国北方的大部统一。洞晓音律,能度曲。存词四首,载《尊前集》。后死于兵变。
石敬瑭(892年~942年),太原沙陀族人,五代时后晋王朝的建立者,即后晋高祖,936年至942年在位。石敬瑭年轻时朴实稳重,寡言笑,喜兵书,重李牧、周亚夫之行事,隶属李克用义子李嗣源帐下。当时石敬瑭冲锋陷阵,战功卓著。
周世宗柴荣(921年~959年),邢州尧山柴家庄,今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五代时期后周皇帝,谥号 睿武孝文皇帝 。在位期间,励精图治,中原开始复苏。又南征北战,西败后蜀,南摧南唐,北破契丹。在议取幽州时病倒,不久去世。
和凝(898年~955年),字成绩。郓州须昌,今山东东平人。五代时文学家、法医学家。曾经取古今史传所讼断狱、辨雪冤枉等事,于951年著为《疑狱集》两卷,其子和又增订两卷,合成4卷,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
宋真宗(968年~1022年),名赵恒。宋朝第三位皇帝,谥号 神功让德文明武定章圣元孝皇帝 。在位期间,与辽朝签订 澶渊之盟 ,此后北宋进入经济繁荣期。后期淫于封禅之事,朝政因而不举,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使得宋王朝的 内忧外患 问题日趋严重。
考课 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 都官 向中央汇报的内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后的情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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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里记载了朱温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一个故事:一次,朱温爱将寇彦卿入朝,在天津桥上被一老人无意阻挡,寇彦卿令从者将老人推落桥下摔死。
这件事被御史府司宪即执法官崔沂弹劾后,朱温即将寇彦卿贬官。寇彦卿因此对崔沂怀恨在心,宣称如果谁能把崔沂除掉,就重重有赏。
朱温知道此事后,严厉警告寇彦卿: 崔沂有毫发伤,我一定诛你九族!
当时立国之初,功臣骄横;此事后,上下无不肃然。
宋朝立法是儒道兼用
宋朝统治者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为立法指导思想,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实施轻刑。
同时,宋朝调整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经济立法史上形成了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使宋朝成为我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对商人给予较往常更多的尊重,对后来的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宋太祖赵匡胤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建立北宋政权。为了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秩序,宋太祖在即位后不久,就命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订法律。
窦仪是前朝元老,懂得如何修订法律。他和苏晓、奚屿、张希逊、陈光父、冯叔向等人,在总结唐朝和后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30卷。
《宋刑统》修成后,宋太祖于963年下诏刻版印刷颁行全国,成为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刻版发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颁布后,中经宋神宗、宋哲宗、宋高宗几朝数次修改。但由于它是宋朝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继承皇位的几代君主都不敢轻易修改,所以,每次改动都很小。
从法律形式上看,宋朝的敕书应用极为广泛,经常使用敕书来处断案件,从而使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规范。
敕发布多了,时间一长,前后敕有抵触,必须进行汇编整理,删去过时的,保留有用的,这就是 编敕 。把散敕中一事一例的判例,经过汇编整理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条文。可见,编敕是宋朝立法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
宋朝编敕极其频繁,每逢新皇帝即位,同一皇帝改变年号,都要重新编敕。宋朝皇帝改元多,编敕也就多,以至于到底有多少部编敕,实难统计。
编敕实质上是对《宋刑统》的重大修改。而且,与刑统相比,编敕可以随时发布,运用起来灵活得多,统治者随心所欲地经常编敕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形成了律敕并行,即在保持《宋刑统》的应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提高敕的地位,在审断案件时加以引用。这是宋朝立法的特点。
宋朝在刑事法方面有盗贼重法、折杖法,以及刺配和凌迟。
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宋统治者开始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
随后,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 重法地 ,规定凡在 重法地 内犯贼盗罪者,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后来重法地的范围扩大到一些非重法地。
宋朝首创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在民事法律中,宋朝规定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四个步骤:
第一,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有先买权。
第二,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交易才有效。
第三,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的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第四,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宋朝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也在民事法律中作了规定。
婚姻法规注重妻子的离婚权利,如规定丈夫出外3年不归,6年不通信息,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丈夫因犯罪而离乡服刑,妻子可以提出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或虽未成,妻子也可提出离婚;丈夫令妻为娼者,妻子也可提出离婚等。
另外,法律还扩大强制离婚的范围,如法律规定,将妻子雇与他人为妻妾者,婚姻关系应解除。
继承法规中较有特色的是关于养子继承权的规定。立继子与命继子由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意味着其对父母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不同,在遗产的继承上便有所不同。
立继子等同于亲子,但继子如果未尽过赡养义务,就只承担祭祀任务,也只能继承遗产总额的1/3。
对于命继子,宋朝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死后没有儿子的,其寡妇或宗族有权为死者设定一名 嗣子 来继承家产。
在有寡妇的情况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儿子一样的继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这位嗣子是由宗族设定的,那么这种所谓的 命继子 的继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儿子或嗣子差很多。
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命继子在和未嫁的在室女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得到遗产的1/4;命继子在和归宗女共同继承时,先依户绝法,归宗女得遗产总额的一半均分,命继子得总额的1/3,余下部分的1/2加给命继子,1/2没官;如果命继子是和出嫁女共同继承,出嫁女和命继子均分遗产总额的2/3,余下1/3没官。
在经济法方面,宋朝对盐、茶、酒等产品控制较为严格。宋朝池盐生产为官营,有 官办官卖 和 通商 两种形式。海盐生产多为民营,其运销多为官运官销。
宋朝制订的榷茶法加强了对茶叶生产与经销的控制,为国家增加了赋税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军马等军需物资的供给,同时也具有加重对生产者、消费者和茶商的变相掠夺。
对于酒的控制,法律规定酒曲一律由官府制造,酿酒者必须向官府购买,严禁民间私造,凡民间私自造曲酿酒,或超出规定地区酿酒销售都要处以刑罚。
宋朝在北方边镇设置榷场,作为官办贸易场所,与辽金西夏进行互市贸易,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物资交流,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以控制重要物资外流。
宋朝的市舶法也称市舶条法或海舶法等,据有学者考证其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外贸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主体规定、商船出入境管理规定、行外贸许可证管理制度、针对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此外,宋朝还对货币金融和财政税收予以立法调整。
总之,宋朝经济立法较为完备,为宋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其中诸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归纳总结。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同时也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和御史台共同审理,并上报皇帝批准执行。
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
御史台是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御史台的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在皇宫中另立审刑院,这是当时中央司法机构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于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审刑院存在时间约90年,神宗时裁撒后,其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宋朝建立了鞠谳分司制和 翻异别推 制度。鞠谳分司就是将 审 与 判 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选择法律条文,原审官员无权选择适用法律予以定罪;选择法律条文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
该制度使二者互相制衡,以免作弊,此即 鞠谳分司 之目的。成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涉及定罪时,采取 翻异别推 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 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 别移 。
按照宋朝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宋朝的监察制度沿袭唐制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二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 月课 。
在御史台以外,宋朝将唐朝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 台谏 ,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宋朝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严密。设于各路的监司负有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 监州 ,职责即为监察州县官员,州府文告无通判共署不发生效力。
宋朝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鳌头,不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或是证据理论,都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当时的法医学家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是他总结以往勘验经验,又结合自身勘验经历完成的,是世界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检验专著。
[旁注]
窦仪(914年~966年),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窦禹钧长子。后晋进士,历任后汉、后周朝官职。宋太祖赵匡胤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建隆重定刑统》即《宋刑统》30卷、《建隆编敕》4卷。
年号 是我国古代发明的产物,除了是用于纪年以外,另外还表示祈福、歌颂和改朝换代。年号真正使用的开创制度,是我国汉朝皇帝汉武帝刘彻,在我国长达2000年之久的封建王朝一直沿用。年号是我国历史中的精神文化遗产。
自耕农 自己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经营的个体农民。一般不剥削别人,或者对别人有轻微剥削,或者受别人轻微剥削。其生产通常带有较大程度的自给自足性质。
归宗女 旧时多指妇女在夫亡无子或离异的情况下,回母家;随母改嫁之子回归生父宗族,恢复原姓氏。有时也指出嫁女子回归娘家省问。
榷场 指我国辽、宋、西夏、金政权各在接界地点设置的互市市场。榷场贸易是因各地区经济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各政权统治者来说,还有控制边境贸易、提供经济利益、安边绥远的作用。所以榷场的设置,常因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兴废无常。
审刑院 宋官署名。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宋太宗时置。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时并归刑部。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阳,今福建省南平人,宋朝法医学家,官至提点刑狱公事。他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 法医学之父 ,著有《洗冤集录》。西方普遍认为是宋慈于1235年开创了 法医鉴定学 。
[阅读链接]
赵匡胤曾经立下了祖训:凡是大宋的历代皇帝,在祭祀时必须要在誓碑前下跪,并默诵碑上的誓言,世世代代,不得违抗。
誓碑上的内容说: 不准杀士大夫上书言事者;即使有谋逆大罪,亦不可株连全族,只可于牢中赐死,不可杀戮于市。不遵此训者,吾必不佑之!
果然,世代的大宋皇帝遵守了赵匡胤的誓约,就连后周皇帝柴荣的子孙都得到了很好的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