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时代的早期,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是郡和县。郡,原是春秋末年各诸侯国设置在边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地位本低于县,后来边地辖区不断扩大,始成为县上机构。
秦朝时期
秦在孝公死后,才有郡的设置,由郡守,郡尉分统民、军二政。统一全国后,就将全国分为36郡,后扩增至40余。
汉朝时期
汉初在中央政权直接控制的关中地区,置有15郡,在削弱了诸侯王国势力后,方始将郡推向了全国。
郡守(景帝后改称太守)权力很大,举凡一郡的民、财、法渚事务皆为其所掌。且太守往往代行郡尉之职,统率军队。太守之下的佐官,有由中央任用的丞和长史,还有太守自署的别驾、主簿,功曹,议曹,贼曹、决曹、督邮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上州权最重,一州刺史统有数郡,而且刺史大多兼任军职,统率州,郡军队。这时的刺史多带有“都督诸州军事”,“监诸州军事”,“督诸州军事”名号,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但有权管理本州民政,而且还有权管理数州军政。
这样,就决定了刺史们多配备有两套办事班子,一是民政这一头的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祭酒从事史,主簿等等,二是军政一头的长史,从事中郎、司马、录事参军,主簿等等。所有这些僚属例由刺史们自行选用。刺史统一方军政大权,其势太重,中央无力相抗。王敦、桓温等皆以一地之长,对中央颐指气使。南朝各代都是外有强敌,内有强臣,焦头烂额,难保朝夕之安。
隋唐时期
隋唐地方行政体制改变了东汉末年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并省州,郡而成州,县两级制。这时的州就是汉时的郡。普通州的长官称刺史,副职称别驾,长史、司马,其下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个参军事、录事参军事负责纠正各曹职事。司马、参军等职往往为贬宫所居,永贞革新失败后,柳宗元,刘禹锡等八个中坚分子一齐被贬往边州任司马,史称为“八司马”。
首都、陪都置牧以为长。李唐王朝在长安置雍州牧,东都洛阳置洛州牧,发迹之地太原置并州牧,皆以皇子充任。但这些亲王并不莅任视事,常常是副职长史代行职事,唐玄宗时制度又变,将雍、洛,并三州分别改为京兆,河南,太原三府,仍置牧以总之,长史改称府尹总理府务,加置少尹为之助,其下还有司录参军事、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六个参军事为之僚佐,以理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