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汉末年的战乱中,曹操集团逐渐获取中原控制权。曹操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士籍”(或称“士家”),户口单列,世袭为兵。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就连带处罚其家属。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另外,曹操还特意制定“士亡法”。原来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进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觉得这样处罚还不足以威慑士兵,在“士亡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
《三国志·魏志·卢毓传》记载了一件“士亡法”公布不久后的案件。有一位妇女白氏,由父母包办嫁给了一个士兵,才过门没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那个士兵就因失踪被判定为逃亡。负责审判的大理寺依据“士亡法”判处白氏死刑。上报到朝廷,门下省“贼曹”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女子要经与丈夫见面同房,才成为人妇,所以《诗经》有‘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而《礼记》又说,女子如果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前见过祖宗,死后要归葬娘家,因为她还没有成为人妇。这位白氏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成婚的如何来加重处罚?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那么按照儒家经典‘附从轻’,比附类推论罪应该从轻处罚。《尚书》也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白氏是经过了正式礼聘及过门的程序,可以处刑,但处死刑就过重了。”曹操听了他的汇报,感叹说:“卢毓的意见是对的,他引经据典,使孤叹息。”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
过了几年,又发生一桩案件。曹操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宋金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兄弟都在许昌被捕,法官上报,建议按照“士亡法”全部处死刑。当时担任丞相府“理曹掾”(主管司法的低级官员)的高柔向曹操建议:“士兵逃亡确实是可恨,但是我觉得其中有不少人是会后悔的。我请求凡是逃亡的不要连坐诛杀他们的亲属,一来可以使敌军宣称我军残暴的宣传破产,二来也可以诱使逃兵有归还之心。只要按照原来的法律就足以使士兵不至于轻易逃亡,再加重处罚到连坐亲属,我以为现在的士兵见到有人逃跑的,为了躲避连坐也跟着逃亡,这样的重刑并不能制止逃亡,恐怕还要增加逃亡。”曹操接受了他的意见,宋金的家属都没有被杀,并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亲属没为官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