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离婚讲究好聚好散 有的要付女方赡养费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在离婚书末尾,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 亲戚共同作证。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 尽量好聚好散。

古代“放妻书”

等同于今日“协议离婚”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 离婚相当自由, 所谓“夫妇之道, 有义则合, 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 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 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 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 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 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到了唐宋时期, 夫权意识不断强化, 在相关法律中, 女子地位低落,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 不过在夫逃亡时, 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 有一定的仪式, 《礼记》中记载, 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 也有妻出夫的仪式, 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 经累劫共修得来, 本应如水如鱼, 同欢终日。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 由于两人个性不合, 经常冲突, 大小不安, 六亲相怨, 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 既然无法同处, 不如“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在离婚书末尾,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 亲戚共同作证。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 尽量好聚好散。

古代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导致离婚率很低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 妇女需要“三从四德”,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 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 也为法律所限定, 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 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 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 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 非常愤怒, 执意休妻, 妻子不服, 于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决时说: “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 妻子理应顺夫, 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 所以, 应先将饭给父亲吃, 丈夫在其后。 由于孝亲重于事夫, 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 离异总不被提倡, 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说: “夫妇之道, 不可以不久也, 故受之以恒。 ”《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 逐于境外”的条文。 东汉的冯衍, 年老出妻, 遭人批评。 宋代以后, 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至于一般农村, 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 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 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 再娶的负担也很重。 此外, 名分观念也有影响, 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 也不敢轻言离婚。 由此可知, 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 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 维持上, 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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