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可见,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刖),即断足。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末的酷刑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e,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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