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划分是对民族融合成果的承认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实现“大一统”,对于我国疆域的形成、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对辽阔疆域的统治,元朝实施了“四等人”政策。关于元朝的“四等人”政策,以往学界已有很多论著涉及,其中《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中“论元朝的民族政策”部分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因为该书是改革开放后较早出版的以我国历代民族政策为研究对象的专论,所以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不知道是否是受到了该书的影响,其后出版的有关蒙元民族史的著作多有论及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并基本上沿用了《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的观点,将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定义为“具有浓厚的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的色彩”。这一观点本身没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历史上所有王朝或政权的民族政策都有这一相同的特点,即使是被今人广泛赞誉的唐朝皇帝李世民,曾宣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但实际上其民族政策也有很多民族压迫和歧视的色彩。《册府元龟·帝王部·来远》载:“(贞观)二十年十二月戊寅,铁勒、回纥俟利发等诸姓并诣阙朝见,帝谓之日:‘汝来归我,领得安存,犹如鼠之得窟,鱼之得水。不知夫我窟及水能容汝否!纵令不能容受,我必为汝大作窟,深作水,以容受汝等。’又云:‘苍蝇之飞不过一二尺,及附骥尾日行千里,何以致然?为所托处远。我今为天下主,无问中国及四夷,皆养活之。不安者,我必令安;不乐者,我必令乐。还如骥之受蝇,随其远近,不劳蝇身自然远去。’”唐太宗这些言论所体现的观念也难说没有对边疆民族歧视的意思在内,和“爱之如一”的观念形成了一定反差。因此,学界对元朝“四等人”政策的认识尽管没有问题,但似乎也不是对元朝“四等人”政策科学客观的评价,更多体现的是以现代人的观念对元朝民族政策做出的评判,而不是将这一政策放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论述,因而得出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是消极的、具有民族压迫色彩的结论也是正常的。
笔者对蒙元历史没有做过深入研究,但在长期进行中国边疆民族历史,尤其是中国疆域形成历史、中华民族形成史的研究中,对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下面提出来,求教于方家。
关于元朝“四等人”的划分,笔者没有查到明确的记载,但《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汉人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蒙古为72种:“阿刺刺、札刺儿歹、忽神忙兀歹、瓮吉刺歹、晃忽摊、永吉列思、兀鲁兀、郭儿刺思、别刺歹、怯烈歹、秃别歹、八鲁刺忽、曲吕律、也里吉斤、扎刺只刺、脱里别歹、塔塔儿、哈答吉、散儿歹、乞要歹、列术歹、颜不花歹、歹列里养赛、散术兀歹、灭里吉歹、阿大里吉歹、兀罗歹、别帖里歹、蛮歹、也可抹合剌、那颜吉歹、阿塔里吉歹、亦乞列歹、合忒乞歹、木里乞、外兀歹、外抹歹、阿儿剌歹、伯要歹、捏古歹、外刺歹、末里乞歹、许大歹、晃兀摊、别速歹、颜不草歹、木温塔歹、忙兀歹、塔塔歹、那颜乞台、阿塔力吉歹、忽神、塔一儿、兀鲁歹、撒术歹、灭里吉、阿火里力歹、扎马儿歹、兀罗罗歹、答答儿歹、别帖乞乃蛮歹、也可林合刺、瓮吉歹、术里歹、忙古歹、外抹歹乃、朵里别歹、八怜、察里吉歹、八鲁忽歹、哈答歹、外刺”。色目31种:“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苦里鲁、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蛮歹、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刺、撒里哥、秃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剌鲁、秃鲁花、哈刺吉答歹、拙见察歹、秃鲁八歹、火里刺、甘木鲁、彻儿哥、乞失迷儿”。汉人有8种:“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后注“女直同”。
元朝何以将辖境内的众多民族划分为四等进行统治?这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而且这种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地评价元朝的政策。实际上,如果换一个角度,依据元朝的民族分布和融合的情况,从维护统一、中华民族形成的角度去看待元朝“四等人”的划分及“四等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能会得出和以往不同的结论。
首先,从维护“大一统”的角度看,“四等人”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元朝对全国的统治,这是元朝统治者必须采取的政策,一如清朝实现全国统一之后采取的“八旗满洲为国家之根本”。
元朝是以蒙古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对蒙古人制定了各种优厚政策人们一般容易理解,实际上将其他民族划分为色目、汉人、南人也是出于统治需要的考虑。一方面,活动在西部地区乃至中亚地区的色目人对蒙古的臣服要早于其他地区。1209年高昌回鹘归顺蒙古,不久哈刺鲁也归顺了成吉思汗;1218年,蒙古灭亡西辽;1219年蒙古进攻花刺子模,由此开始了对中亚地区乃至欧洲的征服。在征服了上述地区之后,1226年,成吉思汗开始了灭亡西夏的战争,翌年西夏灭亡;1232年,蒙古灭亡金朝;1278年南宋最终也被蒙古统一。在逐步实现对全国的统一过程中,如何保持对辽阔地区的统治是摆在元朝统治者面前的大问题。忽必烈曾经试图利用汉人、南人来巩固统治,1287年由于任用南人程钜夫为御史中丞遭到了大臣的反对,忽必烈即说过:“汝未用南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但是汉人、南人的反抗不断冲击着忽必烈的用人政策。有学者将发生在中统三年(1262)汉人“李璃之变”与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出台“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的政策相联系,即是认识到了这种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汉人的不断反抗和叛服不定催生了“四等人”政策的出台,而从实施效果看,以蒙古为根本,以色目牵制汉人,对于维护大一统局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说,虽然有了“四等人”政策,但也并非是汉人、南人完全得不到重用,契丹人耶律楚材、汉人刘秉忠等等即是例证,也就是说虽然元朝有汉人不得为相的规定,但也并非没有特例。将元末以汉族为主体对元朝统治的反抗原因完全归于“四等人”政策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为了号召汉族起来反对元朝统治,以朱元璋为首的起义军首领对元朝的所谓“暴政”也做过夸大的宣传,因而经过明代遗留至今的史书记载的可靠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总之,“四等人”政策是元朝必然采取的政策,考虑到还有大量的汉人、南人被重用,其原则主要还是体现在是否对元朝忠诚方面,将其与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完全划等号似有以今非古之嫌。
其次,“四等人”的划分在客观上是对前代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种认同,其对中华民族的形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五代至辽金时期是我国民族分布格局再次发生巨大变化和出现第二次民族融合的时期。伴随着以契丹为主体建立的辽朝、以女真为主体建立的金朝对中国北部的有效统治,我国北方民族之间的融合不断持续着。一方面将契丹、高丽、女真、渤海等划为汉人,不仅是对这些民族融合结果的一种承认,另一方面也为这些民族的进一步融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不仅如此,元王朝的出现,打破了五代宋辽金时期长期分裂的局面,民族的大迁徙、大杂居在蒙元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为各民族间的融合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明人修《元史》对元朝的版图有如下记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蒙元时期各民族的迁徙自始至终都存在着,无论是迁徙的范围还是规模都是前代无法比拟的。民族大迁徙是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其中俘掠、戍守、出仕、流放、有计划迁徙、经商成为六种最主要的途径。诸如成吉思汗在南下进攻金朝的过程中,一次性就将河北10余万户汉等民族迁徙到土拉河流域。这些被迁徙到草原地区的民族成为工匠或牧奴。全真道士丘处机在游历漠北的时候曾经见到“有汉匠千百人居之”,这些记载反映着俘掠给民族迁徙、杂居状况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元史·兵志二》记载:“元初以武功定天下,四方镇戍之兵亦重矣。然自其始而观之,则太祖、太宗相继以有西域、中原,而攻取之际,屯兵盖无定向,其制殆不可考也。世祖之时,海宇混一,然后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尽南海,则名藩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焉。”也就是说,北方地区主要是由蒙古军、探马赤军镇戍为主,淮河以南地区则主要是汉军和新附军戍守,但也有少量的蒙古军、探马赤军,目的是监视。为保证戍守军队的粮食供应,元朝采取了屯田政策,《元史·兵志三》对此有概要的记载:“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立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屯田,以资军饷。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为虑盖甚详密矣。大抵勺陂、洪泽、甘、肃、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盖不减于旧;和林、陕西、四川等地,则因地之宜而肇为之,亦未尝遗其利焉。至于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非屯田之所,而以为蛮夷腹心之地,则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而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也就是说,伴随着戍守和屯田,更多的蒙古人、色目人、汉人被迁徙到了全国各地,无论是规模还是涉及的范围都是远超前代的。如元朝在云南戍守就导致了大量蒙古人进入云南,有学者估计人数在10万以上。民族大杂居状况的加剧,以及元王朝将全国的民族分为四等,这些都为民族大融合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元王朝将天下之民分为四等,固然是其民族政策具有民族歧视成分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仔细分析“四等人”划分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五代宋辽金时期民族大融合的结果。诸如汉人、南人等级的划分,《元史·选举志》所载“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可见,基本上分布在南宋统治区域除四川之外的汉人都属于南人的范围,其他地区包括四川的汉人都纳入到汉人等级中。但所谓汉人的等级,也包括了已经汉化的渤海人、契丹人、女真人等。也就是说,“四等人”的划分尽管有民族歧视的成分,但对民族融合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不同等级内的民族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另一方面这一划分又迫使同一等级内的民族由于政治待遇等相同而日益凝聚在一起,加速了它们之间的融合步伐。
蒙元“大一统”的形成,不仅促成了蒙古民族的发展壮大,也推进了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进程,曾经建立实现中国北部统一王朝的契丹、女真民族,除居住在故地的女真人外,基本和汉等其他民族融合了,实现局部统一的党项人在经过元朝之后也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伴随着这些民族的消失,一些民族,诸如汉族得到了壮大,同时在民族融合中也诞生了一些新的民族,畏吾儿、回回即是在宋辽金元时期的民族大融合中形成的。
“回回”一词,据学者的考证最早出现于宋人沈括的《梦溪笔谈》中。该书卷五载有诗一首:“旗队浑如锦绣堆,银装背嵬打回回。先教净扫安西路,待向河源饮马来。”尽管关于此处的“回回”是指“回鹘”还是指回回民族,学者们还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回回民族开始形成于宋元时期是较普遍的认识。元代的“回回”是指成吉思汗及其后代西征之后,葱岭以西地区居民迁居中国的侨民,包括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民族成员。由于这些被称为“回回人”、“西域人”、“西北人”、“色目人”的回回民族的先民是较早接受蒙古统治的,成为蒙元实施统治的重要依靠力量,因而在成吉思汗时期就开始大量东迁,其身份或为军士、官吏,或为商人、学者、工匠、医生等等,但以军士和经商者居多。这些回回人东迁之后,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诸如泉州、大都等,有些则进入到了边疆地区,诸如回回人赛典赤-赡思丁任职云南行省时有不少回回人随从前往。这些分布于各地的回回人,由于多是只身东来,很少携带家眷,因此很多人与留居之地的民族互通婚姻,加之伊斯兰教信仰的存在,在元代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同时由于他们政治待遇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最终在吸收其他民族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多种民族成分的新的人们共同体,入明后开始以“回回”为名活动于政治舞台,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新成员。所以有学者认为“元朝末年,回回已经具备了一个民族的雏形”。
最后,“四等人”的划分进一步巩固了草原地区民族的蒙古化,蒙古汗国的出现对草原众多民族的蒙古化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而元朝的持续统治和“四等人”的划分对草原民族的蒙古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更有助于蒙古各部的融合。明代之后,草原地区众多民族的蒙古化过程基本完成,历史上活动在草原地区的众多民族或部族基本上都成为蒙古民族的组成部分。辽阔草原地区民族分布和融合的变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似乎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阐述。
总之,“四等人”的划分既有维持大一统的需要,也是对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种承认,而以蒙古人为国之根本、色目和汉人互相牵制的政策又导致了民族分布格局的巨大变化,进而为更大范围内的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所以仅仅以民族歧视和压迫来评价元朝“四等人”政策的历史作用似乎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